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村镇银行:
现将《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3年8月17日
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22〕92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鲁财金〔2020〕25 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工作的十项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以下简称个人借款和小微企业借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吸纳就业和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以下简称“市本级”)担保基金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担保基金由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青岛行政区域内有意愿承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财政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审核、发放、回收、追偿等工作,并全程监管贷款规范化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负责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等业务,并会同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回收和代偿等工作。承担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担保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招募评审确定。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可委托市本级经办担保机构,也可自行确定。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六条 个人借款人范围。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以下统称“重点人群”)
第七条 个人借款人条件。上述范围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借款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资质。
2.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和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借款人采用“创贷+商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同步申请的“商贷”部分不计入未清偿贷款范畴。
第八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第九条小微企业借款人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重点人群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第十条 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个人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为重点人群的,按照每个合伙人、组织成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可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创办其他类创业实体的,按照每吸纳1名重点人群就业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可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
(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人群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创贷+商贷”贷款额度。借款人对贷款资金需求超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各经办银行可采用“创贷+商贷”模式开展“青岛创业家”业务。创贷部分最高申请20万元的个人借款人可申请最高50万元贷款(创贷部分最高申请20万元,商贷部分最高申请30万元);小微企业借款人,可申请最高 1000万元贷款(创贷部分最高申请300万元,商贷部分最高申请700万元)。其中,创贷部分享受财政贴息,担保基金予以担保;商贷部分鼓励各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优惠利率执行,财政不予贴息,担保基金不予担保。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可再次贷款,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第十四条还款方式。一年期(含)贷款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超过一年期贷款采取按月付息,不定期还本,到期一次性结清。借款人、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计结息方式。对再次贷款的,经办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无还本续贷”,经办担保机构按规定继续做好担保接续。
第四章 贷款利率、贴息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鼓励经办银行机构持续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水平。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个人借款人按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借款人按贷款利率给予200个基点贴息。
第十七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贷款期内个人借款人注销企业或变更法人的,剩余期限内不予贴息。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贷款担保。经办担保机构依照担保法律法规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借款人根据担保法律法规提供反担保。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要求:
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含)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青岛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或青岛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项目;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
“青岛创业家”业务反担保措施中,涉及不动产抵押的,需在不动产评估价值范围内。经办银行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经办担保机构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十九条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申请人,可到各经办银行现场申请,银行将申请信息同步推送到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经办担保机构,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1个工作日内确认,经办担保机构3个工作日内完成反担保措施尽职调查意见。
(二)贷款核定。经办银行依据经办担保机构尽职调查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贷款发放额度。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签署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并完成相关手续,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若借款人申请“青岛创业家”业务,贷款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
对不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需向借款人说明理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负责录入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系统。
第七章贴息、担保费申领
第二十条 贷款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按季度贴息。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末月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个人或小微企业付息信息传送至贷款受理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核定贴息金额。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贴息资金拨付借款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借款企业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与区(市)财政负担。各区(市)可适当放宽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各区(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采取“基础性+绩效性”模式对经办担保机构实施担保费补助。按照本年度新发放的担保贷款额度给予经办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基础性担保费补助,新发放额度在1亿元(含)以下的给予3%补助;额度在1至3亿元(含)的,给予2%补助;额度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1%补助。基础性担保费补助按季度发放。建立担保基金代偿资金追回绩效奖惩机制,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担保费补助比例。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担保费补助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由经
办担保机构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经办担保机构。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担保费补助由区(市)财政部门承担,由经办担保机构向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经办担保机构。
第八章 贷款清偿
第二十四条贷款发生逾期,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要积极催收欠款,催收超过1个月仍未还款的,担保基金按80%代偿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比例保证责任,剩余20%由经办银行承担;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的,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各自责任比例向借款人追索债务;仍拖欠不还的,及时诉请法院依法追偿。经办银行要按规定及时将借款人的信贷业务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经办银行承担的代偿部分不计入商业不良贷款考核。
自基金代偿之日起,借款人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代偿款利息,至债务本息实际全部清偿结清完毕之日止。追回的欠款(含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及代偿利息)由经办银行、担保基金分别受偿。
确实无法追偿的,应按规定程序从担保基金中核销担保基金承担代偿部分。
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应履职尽责,加强对贷款的跟踪管理,对贷款发生逾期超过3个月且经办银行未通知经办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手续的,经办担保机构应终止与经办银行的保证合同,担保基金对创业担保贷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对不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经办银行,实行退出制度。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累计到期代偿金额/累计到期应还款金额)达到 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代偿率达到 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退出的银行发放的贷款尚未归还的,应继续履行回收的主体责任。
第九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市、区(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多方筹集资金补充担保基金,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正常发放。
第二十七条 建立担保基金存放与经办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激励挂钩机制,每年年初对经办银行上年度新发放贷款量进行核算排名,市本级担保基金按比例存放在排名前三名的经办银行。
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担保基金应按照经办银行业务开展绩效情况确定专户存储的银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5倍。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达到 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 10倍。
第十章 绩效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市、区(市)要进一步落实“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实行承诺制。贷款申请人在申领过程中,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三十一条 加强贷款监测和信息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和监测,定期对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办银行要整合内部各部门间资源,积极开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作为金融服务主推产品,制订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内部业务考核制度,要在全市各经办网点“应开尽开”,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绿色通道。要按月梳理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数量和贷款对象情况,于月后10日内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月报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汇总后与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享数据。各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于季后10日内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遵循分工负责、规范管理、绩效评价的工作原则,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贷款发放、还款等信息,共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及补充担保基金,确保财政贴息等资金及时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借款人的资格认定和贴息资金审核发放及统计报告工作,积极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创业指导等服务;人民银行负责指导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审查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金融监管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参考因素,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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