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代理记账:关于代理记账公司发票章盖章问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发票开具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有的发票都是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不是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就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在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那所有的发票都要加盖公司发票章吗?
消费者收到的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的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公司名称变更后开发票还能用原来的发票章吗?
不可以,如果您公司名称变更,发票专用章也需要及时去变更,否则发票无法正常使用。
以上就是公司发票章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青岛珺元代理记账有限公司是整个青岛地区财税服务行业企业,是值得您托付的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