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代理记账:个人劳务开增值税发票后汇算清缴能抵扣吗
随着国家繁荣,政府对各行业的支持,建筑行业的发展较大,在建筑行业中,农民工,作为劳务队伍中的支柱,其劳务报酬问题一直是财务比较关注的,个人劳务开增值税发票后能否在汇算清缴能抵扣,青岛代理记账公司给您提供答疑解答。
个人劳务开增值税发票可以在汇算清缴中抵扣
增值税条例第10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回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综上所述,只要取得专用发票,并且不属于上面的范围一般可以抵扣。
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处理
劳务报酬的增值税处理主要涉及到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收到用人单位的劳动报酬是否要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给用人单位?具体分析如下:
1、小额零星业务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的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金及附加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即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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