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一:暂缓缴纳
政策依据:
国际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政策原文: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优惠二:降低预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政策原文: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注意:
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本条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也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享受缓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个体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如想了解更多,欢迎致电咨询。
上一篇:代理记账选择珺元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