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常见问题答疑(一)
社会组织 你问我答
针对最近咨询量较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问题,我局制作三期常见问题答疑,敬请查看。
Q1
民办非企业单名称是怎么构成的?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构成: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字号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如青岛阳光足球运动俱乐部,青岛是行政区划名称,阳光是字号,足球运动是业务领域,俱乐部是组织形式。
Q2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