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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贷400万元!青岛创业担保贷款新政5月1日起

作者:qdjunyuan 发表时间:2024-04-24 17:00

   新政规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最高申请99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3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创业实体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评估情况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贴息标准调整为给予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财政贴息。

      新政要求,贷款应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包括办公场地租赁、工资支付、货物运输,以及和经营有关的店面装修和设备更新等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核查后存在挪用、滥用、放款后未使用等异常情况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将收回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并追偿已贴息资金。因虚假创业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悉,青岛市近三年累计扶持创业17.25万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1亿元,为3400余个有资金需求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创业资金支持。

       具体政策,跟随小编一起来看以下政策原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4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创业工作的十项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和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市本级担保基金(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保税港区担保基金)由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运营管理,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担保基金由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办担保机构,是指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经办担保机构依法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担保服务,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向经办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已纳入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名单制管理范围,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综合考虑贷款便利度、贷款利率、服务评价等因素,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择优选取,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一)借款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附件1)。

(二)借款条件

1.借款人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除创办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外,创办其他市场主体的,借款人需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2.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3.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和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借款人采用“创贷+商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同步申请的“商贷”部分不计入未清偿贷款范畴。

第四条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

(一)借款人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借款条件。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 (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范围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五条 担任不同创业实体的同一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同一贷款期限内以小微企业和个人名义重复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

第六条 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或经营所需资金,包括办公场地租赁、工资支付、货物运输,以及和经营有关的店面装修和设备更新等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七条 个人贷款额度、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退休年限)。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按照每个创业实体最多不超过3名(含3名)合伙人,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

第八条 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期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创业实体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评估情况核定。

第九条“创贷+商贷”贷款模式。借款人对贷款资金需求超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各经办银行可采用“创贷+商贷”模式开展“青岛创业家”业务。其中,创贷部分享受财政贴息,担保基金予以担保;商贷部分鼓励各经办银行按照银行最优惠利率执行,财政不予贴息,担保基金不予担保。

第十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向经办银行主动提出展期申请。展期只能申请一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 贷款利率、贴息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借款人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经银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自出现以下情况之日起,不予贴息:

(一)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创业实体注销、个人借款人经营的创业实体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借款人办理失业或退休手续,享受失业或退休待遇;

(四)借款人死亡;

(五)借款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六)借款人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贴息资金审核、贷后管理;

(七)借款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担保。市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招募确定,承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保税港区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委托市级经办担保机构,也可自行确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要求:

(一)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申请的2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省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村)推荐的优质大学生创业项目;

(三)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四)获得青岛市委市政府或省级工作部门以上表彰奖励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六)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六章 贷款申请和贴息拨付

第十五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和贴息申领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借款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事大厅或“青创通· 创业服务云平台”选择创业担保贷款模块提交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也可持相关材料到各经办银行现场申请。借款人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二)资格审核。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需说明资格审核不通过原因。经办担保机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反担保措施尽职调查,并将调查意见及反担保相关材料上传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系统。

(三)贷款审批。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贷款用途相关证明材料(如职工花名册、采购意向书等)、创业实体经营情况、贷款额度等信息进行调查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通过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系统进行确认,审批不通过的,需备注原因。

(四)贷款发放。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经办银行、经办担保机构签署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放款信息录入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系统。因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后可适当延长放款期限。

(五)贴息核算。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按季贴息。借款人按期支付利息后,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并于每季度末月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统一将付息信息导入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系统。

(六)贴息发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贴息条件进行核实。对符合贴息条件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贴息资金到账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个人借款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小微企业借款人拨付至借款企业银行账户。

(七)资金来源。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与区(市)财政负担。

第七章 贷款管理与回收

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借款人、经办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和资金周转情况,约定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款,避免因逾期还款带来的不良信用记录及法律风险。对合同期满再次贷款的,经办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无还本续贷”,经办担保机构按规定继续做好担保接续。

借款人应在经办银行放款后3个月内提供经营流水、缴税凭证等日常经营性证明材料或付款凭证、发票、合同协议等付款证明材料,由经办担保机构对材料进行核查,其中无日常经营性证明材料的借款人,付款证明材料金额应达到其申请贷款总额度30%以上。资金用途须与贷款申请内容一致,对核查后存在挪用、滥用、放款后未使用等异常情况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应收回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并追偿已贴息资金。相关核查材料留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风险分担。创业担保贷款实行风险分担机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期满逾期贷款,由担保基金按80%比例对创业担保贷款本金予以代偿,并承担相应比例保证责任,剩余责任由经办银行承担。贷款期内(含本办法实施前的存量贷款)因创业实体注销、个人借款人经营的创业实体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创业担保基金终止担保责任,逾期未收回的贷款,基金不再予以代偿。

第十八条 贷款清收。经办银行建立贷款逾期监测预警机制,对贷后逾期未还款的,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对期满逾期未还清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和经办担保机构应当向债务人追索债务。对逾期超过90天经努力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出具创业担保贷款代偿通知书、相关催收记录和证明材料,由担保基金按照贷款本金80%比例进行代偿。代偿后由经办银行及经办担保机构继续追偿。仍未还款的,经办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银行及时诉请法院依法追偿。经追偿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规定风险分担比例分别受偿。

第八章 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管理方式。担保基金按照经办银行绩效情况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确定存储金融机构,专户存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保值增值。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满足贷款发放需要。除按规定用于代偿损失外,不得随意减少基金规模。基金代偿及核销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12月份对各经办银行本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量、贷款审批和发放时效性、风险审核、贷后监管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经办银行,取消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对本年度担保贷款期满逾期率(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总余额)超过5%,以及代偿率(本年度到期代偿金额/本年度到期应还款金额)超过5%的经办银行,给予预警通报,经办银行须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对代偿率超过10%的经办银行,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九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担保费补助。市级经办担保机构实行“基础性+绩效性”担保费补助机制。对本年度新发放的担保贷款额度按季度分段累加计算,给予经办担保机构一定比例的基础性担保费补助。发放额度不超过1亿元(含)的部分给予3%补助;发放额度超过1亿元不超过3亿元(含)的部分,给予2%补助;发放额度超过3亿元的部分,给予1%补助。基础性担保费补助按季度发放。建立担保基金代偿绩效奖惩机制,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担保费补助比例。

第二十二条 资金来源。市本级担保费补助由市级财政部门承担,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由经办担保机构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经办担保机构。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担保费补助由区(市)财政部门承担,由经办担保机构向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经办担保机构。

第十章 绩效管理与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申请登记、贷款和贴息资格审核,做好监督检查、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创业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推动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有序、高效开展。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工作。规范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积极筹集及补充担保基金,确保财政贴息和担保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负责督促指导经办银行完善审批流程,严格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加强信息共享,并对经办银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导业务经办银行加强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办担保机构要严格履行担保职责,负责保前评估、过程监控、保后追偿与处置等业务,并会同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回收和代偿工作,于每月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过程监控、回收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数据共享,确保将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的征信、经营状态审核、发放、贷后监管、回收、追偿及计算贴息金额、按时提起贴息申请等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额度及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合理简化审批放款手续,及时录入信息,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并对贷款用途进行有效监督;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及贷款期内注销和变更经营主体的,要依法清收追偿,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经办银行应于每月10号前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八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作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参考因素,强化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监管机制,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流程,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79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个人借款人范围相关界定

2.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核材料   

   

附件1

个人借款人范围相关界定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青岛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退役军人。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

4.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本市户籍服刑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指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

7. 返乡创业农民工。指户籍地为本市镇(街)及以下,离开户籍所在镇(街),有在外务工经历,目前正在户籍所在区、市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8.网络商户。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9.脱贫人口。指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指户籍及创业地均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同一镇(街)及以下的农村劳动者。

11.在青高校在校生。指在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

12.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在本市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3.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指港澳台地区年龄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来青创业的人员。

 

附件2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核材料

1.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转业证》或《退伍证》。

2.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释放证明书》《假释证明书》或《刑满释放通知书》。

4.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之前毕业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校生提供《学生证》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5.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能够证明其具有本市农村住址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6.网络商户提供网络平台实名注册截图。

7.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提供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截图。

8.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9.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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