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