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及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
- 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首席代表变更或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免文件和其新任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
- 驻在期限变更: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合法营业证明,由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该企业主体资格或其他有关营业存续2年以上;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住所变更:由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 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4、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登记证,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登记证复印件。办理首席代表变更还须提交代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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