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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