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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