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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