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及条件
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符合条件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登记失业人员
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指未就业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
指未就业且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5、解聘备案人员
指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6、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范围扩大到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备注:
1、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以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最近一次的变更时间作为创办创业实体的时间。创业者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还应办理休学手续。
2、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创业者应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3个月)。其中,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须在创业实体(含其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须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可不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但应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6个月及以上。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者,补贴标准提高到1.2万;对小微企业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3万元。对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创办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按原政策规定申领享受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申请时限
对2013年10月1日——2020年4月30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2020年4月8日起3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对2020年5月1日及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创业者,符合以上条件的,应自创业实体创办之日起3年内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逾期将不再受理。
对2011年10月1日——2013年10月1日创办的创业实体,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25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
2、相关证书:
(1)创业者属于大中专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
(2)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原件;
(3)属于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证明;
(4)属于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的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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