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个人不能一次性补缴
国家政策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确认待遇领取地为青岛市的,可以在我市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其中,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的,延长缴费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到就近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的,按月缴费至满15年。
用人单位补交情况
根据《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的社保费可以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欠费单位和职工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一次性补缴超过三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社会保险稽核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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