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就业创业政策清单(2023版)
日期:2023-09-15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4号)
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青岛行政区域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者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符合条件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2023
(四)补贴期限。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5号)
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均未按时缴纳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账情况为准)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予以顺延;对不再从事灵活性就业的,申领对象可申领补贴至灵活就业当月。
(三)补贴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四)补贴期限。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下统称“三项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三、创业补贴
(一)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6号)
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
1.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等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2.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3.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4.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5.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三)补贴标准。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四)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
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79号)
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6日。
(二)贷款范围。分为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两类。
1.个人借款人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在青高校在校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
2.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三)贷款条件。
1.个人贷款条件。
(1)借款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有效资质。
(2)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和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清偿贷款。借款人采用“创贷+商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同步申请的“商贷”部分不计入未清偿贷款范畴。
2.小微企业贷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重点人群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3.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四)贷款额度。
1.个人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为重点人群的,按照每个合伙人、组织成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可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创办其他类创业实体的,按照每吸纳1名重点人群就业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可申请最高60万元贷款。
2.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人群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创贷+商贷”贷款额度。借款人对贷款资金需求超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的,各经办银行可采用“创贷+商贷”模式开展“青岛创业家”业务。创贷部分最高申请20万元的个人借款人可申请最高50万元贷款(创贷部分最高申请20万元,商贷部分最高申请30万元);小微企业借款人,可申请最高 1000万元贷款(创贷部分最高申请300万元,商贷部分最高申请700万元)。其中,创贷部分享受财政贴息,担保基金予以担保;商贷部分鼓励各经办银行按照银行优惠利率执行,财政不予贴息,担保基金不予担保。
(五)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信用状况良好的借款人可再次贷款,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六)贷款利率及贴息。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个基点。个人借款人按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借款人按贷款利率给予200个基点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贷款期内个人借款人注销企业或变更法人的,剩余期限内不予贴息。
(七)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部。
五、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家庭服务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93号)
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二)主要内容。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4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三)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促进部。
六、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一)政策依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家庭服务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93号)
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纳入家庭服务登记的机构,与招用从业人员(男60 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或按约定支付劳务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家庭服务机构一次最多申领前12个月的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4.申领补贴时已与招用从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家庭服务机构可申领补贴至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解除或终止当月。
5.从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每月累计不少于80小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人社规〔2019〕1 号)中原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累计计算。
(四)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促进部。
七、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
(一)政策依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家庭服务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93号)
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纳入家庭服务业登记的机构,其员工制在岗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及以上给予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补贴申领月份以家庭服务机构招用从业人员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达到30人月份开始计算;申报补贴的管理人员数不超过申领总人数的1/3。
2.申领补贴家庭服务机构需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最长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对此前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3年期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申领补贴。
(四)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促进部。
八、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家庭服务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93号)
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二)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纳入家庭服务业登记的机构,与招用的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签订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家庭服务机构通过招标的保险机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贴,保险年度内从业人员在青岛市范围内家庭服务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有效。
(四)服务部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促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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